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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两千二百一十九章三司会审 (1 / 3)

作者:我欲乘风归 最后更新:2021/8/19 21:18:01
        在大宋,凡是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复由审刑院详议,奏请皇帝裁决。

        这么做不是消耗人力物力,而是对生命的尊重以及谨慎,封建时代也并非视人命如草芥,凡是需要呈报中央的案件往往都是“大辟”之刑。

        地方上,知县事一级只有徒刑以下的权利,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白,然后上送州里,这叫“结解”。

        县以下的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

        朝廷处理案件也是这么一个流程,但唯一的区别便是神都城,或者说是京师,在这里发生的案件处理起来相当的迅速。

        一般都是北平府查案,大理寺审案,审刑院顶罪,刑部复核奏请皇帝裁决便是,一个月提交一次,交给皇帝集T裁决。

        唯一不同的是,凡御笔断罪案件,不准向尚书省陈诉冤抑,否则以违御笔罪论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给赵祯竖立权威,同时也表明皇权不可侵犯,即便是错了或是不妥的事情也要因为是皇帝的御笔而不能推翻。

        赵祯一开始还有些抵触,但想想便也释然了,皇帝就相当于b最高法院还要权威的存在,都得到皇帝御批的案件定然是不简单的,务必详尽查实,基本上不会有冤假错案,如此皇帝才会定罪,也算是给天下人一个交代。

        大宋的司法已经相当完善,重新编纂的《宋刑统》和《皇宋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涵盖了大宋如今的各行各业。

        但唯一让百姓期待的却是大宋的律法对特权阶级又是一个什么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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