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少年虞犯」系指少年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X格及环境,
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称之:
1.经常与有犯罪习X之人交往者。
2.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
3.经常逃学或逃家者。
4.参加不良组织者。
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者。
6.1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者。
(以行为作为判断主轴)
【本章阅读完毕,更多请搜索千篇小说;http://pck.xbbqqgg.com 阅读更多精彩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