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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顶罪 (3 / 10)

作者:意赅 最后更新:2021/7/29 0:11:13
        “死者后脑有一处撞伤,不过并不严重,颅内脑组织未见明显损伤,颅骨也没事儿。”仲鑫说:“结合现场照片判断,应该是与作案人推搡中不慎摔跌,后脑撞到了茶几。

        之后,作案人立马抓住机会,骑在死者身上,将其掐死,之后迅速奸尸,逃离现场。

        另外,受害者身上的锐器伤都相对浅表,凶器为一柄单刃水果刀,不算锋利,推测作案人的力量应该也不大,而且,通过锐器攻击方向判断身高,作案人应该要比死者矮,在一米五五到一米六之间,与阮轩民的身高并不相符。

        至于地上的鞋印、血鞋印,我推测要么作案人的脚异常的大,要么就是故意穿了大几码的鞋。”

        “后者的可能性大一些,”柴宁宁接话说:“我们对现场的足迹做过步态分析,发现作案人的步态相当别扭,重心落点也异于寻常情况,推测为鞋子不合脚导致的。

        另外,我们通过静电膜采样法,提取了现场所有足迹,发现有一组,不论鞋长还是花纹样式、磨损程度,都与阮轩民被捕当天穿着的皮鞋一致,证明了他近期确实进入过现场。

        但血足迹,虽然鞋长与阮轩民一致,但花纹样式却截然不同,磨损程度也并不对等,我又把阮轩民家里所有的鞋都去了过来一一对比,没有能与之对应的。

        这就引申出两种可能,要么,先前大队同事得出的‘作案人一人’的判断错误,阮轩民为作案人之一,参与了凶杀;要么,阮轩民在凶手离开后进入其中,干了些收尾的工作,刻意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以此冒名顶罪。”

        “噢?”荀牧问道:“你认为哪种可能性大些?”

        “后者,”柴宁宁不假思索道:“通过现场痕迹判断,仅有一人在于死者搏斗,总不能另一名作案人始终在看戏吧?所以我认为,后者可能性相对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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