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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机构改革(三) (7 / 12)

作者:吹牛者 最后更新:2024/2/7 11:59:14
        “梅总,话可不能这么说,”没等萧子山开口,冰风说,“我看的确得整治整治了。现在也闹得太不像话了:一个女孩子跟元老搞上了,七大姑八大姨都跟着鸡犬升天。归化民和土著都在动这个脑筋,一个个的正经事不专心,光想着怎么钻营:有女儿的想送女儿。年轻没女儿的指望元老瞧上自己的老婆大姨子小姨子……”

        下面的话萧子山没听清,不过光这几句也够让他暗暗皱眉了。难怪在起草议案的时候姬信等人力排众议,非要将纪律条例的事情提请大会审议。原来还有这档子事!说起来元老多搞几个女人不算什么:子嗣多多益善。大不了办公厅来抚养。由此败坏了风气就不好了。

        虽说在本时空,靠女人钻营上位不是什么稀罕事,社会风气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元老院本身有改造社会风气,建立“新道德”体系的理想。元老作为上位者,在这个方面必须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姬信的发言引起了很大的争论,首先是纪律条例这个东西让许多人觉得不爽,似乎剥夺了元老们为所欲为的权力。不过多数人认为这个纪律条例还是可以接受的,毕竟一个元老毫无约束的话,他的为所欲为也会侵犯到其他元老的权益。正如许多元老曾经就元老不负刑事责任产生过忧虑:互相敌视的元老之间不能互相伤害,但是大可以通过侵害对方元老身边的亲近归化民――诸如直接一枪毙了元老的生活秘书之类的――来恶心对手。

        现在纪律条例里明确做了说明。元老一旦被元老院荣誉法庭定罪,只免xs63管理元老院财产的元老院基金会。

        现有的元老院建立的独资合资企业,列入“国策公司”名录,全部移交给企划院管辖。

        第一修正案明确:“财政预算权”、“元老干部人事权”和“元老地位判定权”三项主要权力由元老院掌握。事关此三项的政策和决议必须由元老院全体审议通过。

        新体制下,明确了元老院的最高权力并且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免除了元老院对行政事物的具体管理,也就是说。元老院除了决定大政方针和财政人事权力之外,不再具体干涉行政事务。

        这样的体制虽然说不能完全令宅党的中坚们满意,但是亦算可以接受。特别是明确了财政预算权和人事权在元老院之后。对行政机构算是一个很大的约束。至于再怎么改才能更符合“元老的权力”,能有效的“防独裁”。大家也没统一的想法。真要采取大**那样的“一票否决制”自然是不现实的。至于庇护人制度,谁也不敢说自己的能力就特别强。能够比别人扶持得出更强的附庸。特别是一部分酱油元老觉得真要实行了庇护人制度,自己占有的资源在扶持私人势力上完全不可能和当权者相提并论,除了让现有的当权者进一步扩大势力之外又有什么好处呢?

        马甲的发言结束之后,主持人钱水廷宣布由姬信宣读《元老院纪律条例草案》。尽管元老在法理上不受元老院制定的各项法律的约束,但是几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内部问题,使得元老院认为有必要建立纪律制度对元老个人来进行规范。明确元老不能逾越得“红线”。此纪律共十三条,为元老必须遵守的基本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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