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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5 / 6)

作者:吹牛者 最后更新:2024/2/7 11:59:14
        马甲咳嗽了一声:“我也觉得我们不能人为的搞出一个‘元老族’――后果不堪设想。元老的子女我们元老院是一视同仁的提供最好的教育,他自己多少也能继承到一些财产――如果这样他还是个**丝,那么元老院也没有必要对他有更多的关注了。”

        最终嫡长子继承制没有得到更多的响应,还是按照原来条款的“元老自己决定”。

        为了进一步减少元老子女的“宫斗”可能性,遏制孩子母亲卷入,减少来自本时空的思想观念的干扰。《婚姻继承法》规定凡是元老子女三周岁之后必须送学习院附属幼儿园,六周岁之后升入学习院小学,全部采取寄宿制,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学校过集体生活。

        在审议xs63昭日月”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说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赞同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你的想法的。与其硬撑着理念一无所获,不如把姿态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渐进式的达成目标……”

        配偶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继承法中规定只要经办公厅纹章院备案的元老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是“立贤”还是“立长”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均由元老个人决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

        元老在生前须继承人选择方式或继承人名单在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密封交办公厅纹章院秘密收存。与遗嘱一起,在死后在元老院治丧委员会的监督下打开并且宣读。一旦宣读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未做继承安排的元老,死后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继承人。原则是“立嫡立长”。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体状况明显无法继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过继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继承席位。

        元老的财产,除了共同纲领中规定死后收归国有的股份之外,属于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车辆、高级家具等财产由办公厅收回,其余个人部分,按元老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则上以继承元老席位者为主要继承人。

        这套婚姻继承体制大致兼顾了各方面元老的意见,因而争论较少。但是有人提出应该一刀切的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以利于元老家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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