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广占领地区行政实施要领》
第一方针
对占领地区,暂且实行军事管制,以资恢复治安,迅速获得重要国防资源及确保作战部队的给养。
第二要领
一、实行军事管制时暂且利用残存的统治机构和组织,只要其能发挥基本的民事作用。就不要轻易的改动。
二、军事管制的延续时间,视当地治安情况及民政部门接收能力而定。基本方针是稳定一处,接受一处。具体时间表由元老院指派之民政长指定
三、在占领地区取得的战利品,应先查封,再由随军的企划院特别搜索队人员清点登记,上报联勤前指,编入物资总体计划。至于作战部队在当地补充给养所需物质,根据上述分配计划,进行账面划拨。对于企划院指令运回的物资。陆海军应予以最大方便。
四、驿站、驿路、主要桥梁、码头、官署、官仓、义仓等,由占领军管理。
五、占领军对贸易及汇兑施行管理,尤其防止重要资源流入敌占区。
六、原则上占领军应尽量使用当地原有货币或使用当地百姓认可的实物进行交换。紧急情况下可使用流通券支付,但是要说清兑换原则,并且上报企划院使用数额和地点,以便未来进行兑换回收。占领军自身亦可在物资充裕时自行回收。
七、除明政府官衙所有的财产、明确列入“逆贼”的家产和实施武装抵抗的敌对分子之外,一般缙绅、商人、地主和普通百姓的财产均得以保护,不准随意没收。现地调达按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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